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建设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和《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物[2004]84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与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将该合同作为《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房屋买受人进行约定。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将该公约作为《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房屋买受人约定。
二、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1060号)中的示范文本,自本通知印发后,不再使用。
附件:
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下载区)
2.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在下载区)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