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恋日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复函
京建物[2004]930号
丰台区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恋日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请示”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开展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情况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导下,与社区居委会共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原物业管理委员会名称变更为“业主委员会”,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公约》。召开业主大会前,原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履行《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的职责”。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恋日嘉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在未转换为业主委员会之前,进行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活动,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款相应的规定。
三、《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组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中与其相悖的内容,应以条例规定为依据,并按照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