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2005年度北京市物业
管理优秀项目复验工作的通知
京建物[2005]371号
各区县建委小区办、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依照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标准(试行)及开展创建“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6]164号)中规定,我委现决定开展2005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复验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复验对象
(一)2002年度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小区(大厦、工业区)(以下简称国优项目),以及2002年度复验合格的国优项目;
(二)2003年获得 “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小区(大厦、工业区)(以下简称市优项目),以及2003年度复验合格的市优项目。
二、复验时间、方式和要求
(一)市优项目复验工作于5月开始,由各区县建委对所属项目进行复验,市建委将组织有关人员适时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项目要求整改,并予以通报;
(二)国优项目的复验工作由市建委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初步定于11月上旬进行;
(三)各区县于11月30日前将复验结果以书面意见的形式报市小区办,对于复验不合格的项目要求说明情况。
三、复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检查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除单一产权的物业项目外,必须按照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现已房改售房的小区应按照产权多元化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运作情况良好,要求有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及经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认可的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单一产权的物业要求提供经产权单位认可的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三)物业管理单位的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应取得与其职务相对应的岗位证书。
(四)建立并落实便民维修服务承诺制。
(五)按照《北京市实施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检查。
附件:
1、2005年北京市应复验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名单(略)
2、2005年应复验的“北京市优秀物业管理居住小区”名单(略)
3、2005年应复验的“北京市优秀物业管理大厦(工业区)”名单(略)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