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业主起诉物业搬出居民楼被驳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张蕾
时间:20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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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业公司将办公地点设置于住宅楼的地下库房,邢先生等8名业主认为单元门禁因此形同虚设,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而擅自更换了门禁。为此,物业和业主发生冲突,新更换的门禁也被物业拆除。8名业主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业主无权更换门禁系统,而物业公司有权在地下室内办公,因此判决驳回了8名业主的起诉。
居民楼内办公
引发门禁纠纷
邢先生等8名业主诉称,他们是厢黄旗七彩华园20楼的业主。燕归园物业因擅自将规划为库房的地下室用于办公,致使单元门门禁形同虚设,密码外泄,给他们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扰乱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于是,他们一致决定自行更换了单元门禁。门禁更换后,物业公司未征得业主同意,撬开单元门,强行进入,并将一名业主打伤。去年9月5日下午,单元门被物业拆除。8名业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燕归园物业恢复20楼的单元门禁,并停止在该楼地下室的经营活动。
开庭时,燕归园物业表示,地下室产权属开发商所有,是开发商将地下室提供给他们作为办公使用。库房本身属经营用房,法律没有禁止库房作为办公用房。燕归园物业称,邢先生等8名原告擅自将单元门禁更换,并阻止物业进入,其中一名原告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殴打。公司于去年7月23日贴出通知,对单元门进行重新安装,遭到8名原告的阻拦。
门禁属于公用设施
少数业主无权更换
经过审理,海淀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表示,单元门属于小区的公用设施。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共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建筑物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邢先生等人与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业主接受燕归园物业的管理、服务,并不得占用、损坏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改变其使用功能。此外,20号楼与物业办公室共用单元门,该单元业主从自身利益出发固然可能对其安全问题产生疑问,但部分业主更换单元门门锁阻止物业公司进入的行为造成了物业公司无法正常办公,影响其对整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从而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综上,法院认定邢先生等人无权更换门禁系统。
物业楼内办公
无须征得业主同意
判决表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应当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商将20号楼地下室作为物业公司的办公用房,并指定了燕归园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此燕归园物业有权在此办公,无须征得该楼业主的同意。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该楼地下室用途为库房,不得作为住宅使用。物业将20号楼地下室作为办公用房,不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形,并不与该楼的住宅项目性质相违背。
由于邢先生等人主张物业在地下室办公给其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扰乱其正常生活,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