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应当认定小区楼顶和建筑外墙面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小区的楼顶和建筑外墙面属公共部位,因此业主是所有权人。在楼顶上搭建广告牌,或在一些建筑的外墙墙体上涂刷广告语,都是对公共部位的使用。开发商在尚未将所有的楼房卖出前,开发商为小区业主之一,与其他业主一同为这栋楼宇公共部位的共有人,对其享有共有权。如果开发商已将所有楼房卖出,那么所有业主为这栋楼宇公共部位的共有人,开发商对公共部位并不享有单独的权力。
虽然每位业主之间由于所占的共有权份额不同,权利大小不同,但作为按份共有人,彼此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各方的共有权均应得到尊重与维护。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这四项权能只能由所有权人行使或由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如果非所有权人未得到所有权人的事先许可或事后追认而擅自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就构成了对所有权人的侵害。在共有的情形下,应由共有人共同行使上述四项权能,部分共有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追认、非共有人在未得到共有人的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擅自行使上述四项全能的,就构成了对共有人共有权的侵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果开发商是小区的业主之一,即对小区楼顶和建筑外墙面与其他业主一同享有共用权,在楼顶架设广告牌或在建筑外墙墙体上涂刷广告语,应征得其他业主、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如果开发商并不是小区业主,但想进行上述行为,应当向所有业主通报情况,可以在征得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后进行。依据“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这部分的广告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公共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