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物业费须交滞纳金引争议
来源:
发布:
时间:2008-05-23
Tag:
点击:
昨天,《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合同中规定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不少人对此表示异议。
小区业主说:“我觉得对新小区来说应该先有一个观察期 观察期过后 大家认可这个服务了再实行这样的制度
记者采访时很多业主表示,自己在入住时对小区的物业服务根本不了解,而且了解过程也需要一段时间,对于一些服务不好的物业公司,自己肯定是不愿意支付物业费用的,这样导致要交滞纳金,他们觉得很不合理。据了解,北京市的物业公司中有20%都遭遇欠费问题,而欠费的原因基本大都类似,主要原因有开发商遗留问题未解决、物业服务跟不上等。对此,一些居民认为把欠费即交纳滞纳金作为条款签订在合同里,有失公允。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文强说:“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导致了很多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用 而并非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用 对业主不公平 0228我们这个合同 只规定了对业主拖欠物业费用缴纳滞纳金 但是没有规定物业公司如果服务不到位是否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具体处罚 在这一点上 我们认为物业合同是有缺陷的。”
律师认为,增加这个条款的初衷,可能是物业遭遇收费难。但是物业收费难,应该从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找原因,把“滞纳金”写入合同,可能导致合同的普及率下降,反而增加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