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能否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如何办理?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是满足业主正常的生活、工作需求所必须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擅自将小区内的学校改为娱乐场所、绿地改成商业设施等做法都是不被允许的。
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问2、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怎么办?
答: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或其他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事先制定的预案进行处理。
问3、业主、物业公司能否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和物业公司都不能擅自占用。
如需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问4、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能否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答: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如需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问5、能否在房屋楼顶上架设广告牌?
答:一幢楼内有多个产权人的,如无特殊约定,楼顶是共用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需在小区楼顶上架设广告牌,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问6、业主能否不按规定或约定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
答: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等行为看似是业主自家的事,但是会影响小区的环境和整体外观。一个环境整洁优美的小区不仅使居住其中的业主感到舒适,而且能起到提升物业品质、使其保值增值的作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业主在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时,都应该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和小区内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问7、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怎么办?
答: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问8、物业区域内的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和设施设备由谁负责维护?
答:物业区域内的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和设施设备属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单位所有,由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也可由专业服务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
问9、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入户维修,业主是否应该配合?
答:小区内房屋结构相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物业具有系统性等特点,致使物业局部安全隐患不仅会影响业主、使用人,还会影响到相邻业主,甚至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即物业安全隐患往往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物业管理企业需要进行入户维修时,业主应当配合。
问10、业主不履行维修责任,造成损失的,是否需要赔偿?
答:由于业主不履行维修责任,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已经或者可能危害毗连设施安全及公共安全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授权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赔偿。
问11、小区的共用设施损坏,维修费用该由谁承担?
答:如果是人为造成小区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责任不明确的,维修费用应该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