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显东
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跟大家来探讨民法中间的物权法中间很有意思的一个制度,叫善意取得制度,什么叫善意取得制度呢?所谓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动产的无权处分人把他所占有的动产在转移给第三人的时候只要你这个第三人是善意的,你就依法取得了这个动产的所有权。那么这里面比较难理解的就是什么叫做无权处分人,什么叫做善意取得,那么无权处分人就是你对这个东西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处分权,没有这些合法处理人,他就叫做无权处理人。那么下面我们就来讨论,那什么情况之下叫善意取得呢?我们举个例子,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三个小偷,他就偷了别人的三峰骆驼,那么他偷来骆驼是为了什么?他是为了卖,所以他就把卖给了另外的两个人,这两个人就以4200块钱买了他偷来的三峰骆驼,那么他买骆驼的目的是什么?他买骆驼的目的是什么,不是来用,而是用来倒,所以他就它多收了300块钱,以4500块钱就卖给了第三人,那么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公安局的破案了,破案的小偷了,就问你偷的三峰骆驼到哪儿去了,他说我卖给那两个人了,后来公安局就找到那两个人了,说你把骆驼弄哪儿去了,他说我把那个骆驼卖给第三人了,那么这个时候,第三人就只好把骆驼交给了公安局的人,他把骆驼交给公安局了,公安局就把骆驼按照赃物给追回来了,那个买骆驼的人就不干了,买骆驼的就找到卖骆驼的那两个人,说你是4500块钱卖我的骆驼的,你得给我钱啊,我现在没有拿到骆驼,你把赃物卖给我,你必须得退给我钱,那么这两个人没办法,这两个人就把4500块钱退给人家那个买骆驼的第三人,但是他们两个人是4200块钱买的骆驼,他也觉得吃了亏了,他起诉谁,他就起诉小偷,所以注意,最后法院判决这三个小偷应当偿还他们4200块钱。那么但是注意,在这个案件之外如果小偷被关到监狱以后,他房无一间,地无一垄,他要啥没啥,那么这个时候这个损失应当让谁来承担,这就是我们善意取得的要件。所以在善意取得中间,我们一定要注重,在善意取得在民法通则中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注意,我们在广义的实质意义上民法中间,就是在的民法通则的200条中间的第89条我们对善意取得却有明确的规定。第89条规定什么呢?说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有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善意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要认定无效,但是注意啊,他后面有一个例外,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应当其他共有人的损失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那个共有人 来进行赔偿。虽然这个规定并不是直接的完全的系统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注意,这个司法解释给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间审判善意取得制度他提供了这么一个可以说法律上的依据。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先讨论了,我们先讨论什么叫无权处分人,那么像偷偷来的,抢来的,当然他明显的就是无权处分人了,什么叫做善意呢?善意在我们民法上有一个专门的概念,所谓善意是什么,就是买到东西的人不知道而且也不应当知道这个卖东西的人是没有权利来卖他的,所以这就是我们民法上的善意。倒过来讲什么叫做恶意呢,就是恶意就是你知道或者你应当知道,就是说你买来的东西是没有法律上依据的比如你买骆驼,因为我对骆驼的价格不熟悉,假如说三匹骆驼在市场上正常价格应该是9000块钱,你要4500块钱你低于市场价格一半的价格就买来了,这个山峰骆驼,这个时候,中国人有一句传统的话叫什么,叫便宜没好货,就是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便宜没有好货,可能就来路不正。那么这个时候我们明白了什么叫做无权处分,我们明白了什么叫做善意,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什么叫做善意取得。
我们可以给大家讲两个经典的案例,当然这个经典的案例根据我们生活中间的具体案例抽象和概括的,我数中国政法大学的老师,假如我们政法大学有一位青年教师他要到国外去学习,比如说他想要美国去学习,那么这个时候,这个同志准备结婚他就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或者买了一台新型号的录像机,或者说摄像机,那么他觉得这个东西很珍贵,而且是这个结婚时候女方很喜欢的这么一个财产,那么但是突然组织上通知他说现在让他到国外去学习,比如让他学习一年,时间很长,那么他还没有结婚,他还没有自己的家,他家也不是北京的,这个时候他就要找一个朋友或者找了一个老同学,说我把我这个摄像机就寄放在你的这个地方,那么注意,这个我们就暂且称为某甲,某甲就出国了,那么给某甲保管的这个东西接受他的委托保管摄像机的人我们就把他叫做什么,叫做某乙,比如某甲出国以后,这个时候某乙的一个好朋友叫做某丙,他就来到某乙这儿,说某乙,你能不能帮我购买一台什么什么型号的摄像机,听说这个摄像机在市场上很难买到,那么这个时候,这个时候某乙就说了,某甲在我这儿寄放了一个你所需要的摄像机,国外的摄像机据说这种摄像机很好买,所以这样吧,我就把他的这台摄像机作为礼物送给你,作为你结婚的礼物。比如过了半年了,某甲从国外回来了他就找到他的好朋友某乙,说某乙我有一台摄像机放到你那儿,因为我已经有了这个摄像机,所以我这次出国我就没有购买摄像机,我购买了别的商品,但是我没有买摄像机,我的女朋友特别喜欢这个摄像机,她说了,没有这个摄像机,她连结婚典礼都不跟我举行。所以你必须把我那个摄像机给我拿回来,这个时候某乙跟他讲了,你的摄像机我作为礼物送给我的好朋友某丙结婚的时候用了,那么现在我就问你,这个某甲能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这个某丙返还他享有所有权的这台摄像机呢?那么我要是某丙我就可能说,我说我的摄像机我知道是您的,但是他是某乙作为礼物送给我的,你要求损害赔偿你可以找某乙,又不是你送给我的,你怎么能来跟我要,所以注意了,这里面所以我们首先就来判断,你说这个时候某丙这个第三人他知道或者应当不应当知道,也就是说没有所有权的某乙,就是某甲的这个他能够把别人的东西作为礼物送给别人,那么他应当,他也知道而且我们在叙述中已经知道了,因为某乙在给他的时候就告诉他了,说这台摄像机是某甲寄托、寄放在某乙这,所以既然他是恶意的,恶意的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注意,我们把这个案例改一下,就是说某甲出国的时候把一台摄像机放到了某乙那儿,某丙来找某乙了,说我现在要结婚,我需要一台摄像机,这个时候你能不能帮我买一台摄像机,那么这个时候某乙说了,我这有一台摄像机,他不告诉说别人寄放在这儿的,既然你需要,我就把它作为礼物送给你,我们还是讲这个案例,某甲从国外回来了,我找到某乙我就说篮球,我是把照相机寄放在你这儿的,我现在结婚需要照相机,你就应当把照相机还给我,某乙跟他讲我把你的照相机把它送给某丙了,我现在就问你 ,某甲能不能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某丙把那台摄像机一定要还给他,因为他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是我的女朋友准备结婚时候准备的东西,我们说好了,结婚的时候一定要用这个摄像机,所以注意,这个时候就有一个利益判断问题了,也就是说对于某丙来讲是无偿的虽然是善意的但是无偿的取得摄像机,而对于某甲来说他对这个摄像机享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什么叫做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就是直接支配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我们讲,物权有什么效益,物权要追记的效力,所以这个时候,不管他享有所有权的这个物,辗转流传到人之手,既然你是取得的,法院怎么保护你的利益呢?我是所有权,法律应当站到我这边所以这个时候某甲就可以行使他的追记权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某丙交还某乙作为礼物送给他的但是在法律上属于某甲所有的摄像机。注意,我们在把这个案例改一下,如果某甲出国回来了,某乙把它寄放在在某乙那么的一台摄像机把他有偿的而且是在善意的情况之下把他卖给了某丙,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来讨论了,就是某甲能不能起诉到人民法院然后要求人民法院强制那个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某丙,然后返还这台摄像机。这个是我们作为第一问题来讨论,当某乙把这台摄像机卖给某丙的时候,某丙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某乙没有告诉人家,某丙说这台摄像机某甲寄放在他那儿的,那人家怎么会知道你拿来的摄像机是别人寄放在那儿的,所以我们讲,这叫占有和所有权合一,没有相反的证据,反是占有了摄像机,我就相信他就是这个摄像机的合法所有权。那么作为第二个,我不但是善意的,而且我是有偿取得。所以注意这个时候我们就有了第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我们看他是善意恶意的,第二个标准我们看他有偿无偿,第三个标准我们就看他什么,我们看这个摄像机也就是说原物在脱离原所有人占有的时候,他是依据原所有人的意愿还是违背原所有人的意愿。就是说我们根据这个案例当中给大家讲述的案情,也就是说原物这台摄像机是依据原所有人的意愿跑到无权处分人手里,也就是说是某甲自愿的把那所有的摄像机寄放在他的好朋友某乙那儿,所以某乙在没有征得人家某甲同意的时候,无权处理。注意,我们民法上,我们物权法上把这个时候的这个物品叫做什么,我们把他叫做占有的委托物。那么在占有委托物的情况下,既然第三人是善意的而且是有偿的取得了摄像机的话,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认定他是善意取得了,我们就讲,他的原所有人也就是说这个无权也就是说无权处分标的物所有人某甲就不能行使原物返还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只要我用我的钱从前手是合法取得的财产,而且我又是善意取得的财产的,那么这个时候我所取得的权利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每个人在购买自己的东西的时候我都需要追索这个东西的最早的所有人,追到原始取得的地步,那时候我们的交易成本要有多大,我们的买卖几乎没有什么可言了,就像我们刚才讲的案例当中,那么第三个人买了那两个人的骆驼,结果那个人是警察说骆驼是偷来的,那么这个时候又把骆驼追回去作为赃物发还给当事人了,所以这个时候买到骆驼的这个人,这个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所有的买卖都处于这么一种状态的话,这个时候我们的市场买卖他多么的困难,或者讲,一个人想到买到一个没有问题,他得费多么大的力气所以注意,这就是我们讲的善意取得。
刚才我们给大家讨论一个摄像机的案例,那么这是一年的律师考试中间出的一道经典的考题。我们再来讨论一个白色连衣裙的案例,大同小异,有一个小姑娘我们把她叫做某甲,她买了一条非常非常的连衣裙,这个连衣裙是素白素白,样子做的非常非常雅致,颜色又是那么那么洁白,所以这个时候小姑娘的男朋友是一个学美术一个男孩子,就突然给她提出一个建议,说你的这个连衣裙太漂亮了,但是却画龙点睛之笔,我是学美术的,我在上面给你画一朵大牡丹花,那么这个时候你的种类物就变成特定物了,不但穿起来美丽,而且还代表了我对你的爱情。所以这个小伙子就拿上女朋友的连衣裙精心制作,在白色的连衣裙上画了一朵漂亮的牡丹花,注意,当这个小伙子拿了他精心绘制的,绘有牡丹花的白色连衣裙准备送给他女朋友的时候,可能太高兴太激动了,一不小心,从车筐里掉出来,让一个不讲道德的第三人注意就捡到了这个白色的连衣裙,捡到连衣裙的是个男孩子他不能穿啊,他这个时候他就把这个白色的连衣裙拿到自由市场上,注意他还以一个比白色连衣裙的贵价格,为什么?因为上面画了一朵非常漂亮的牡丹花。这叫手绘作品,是特定物,所以他就把这个特定物就卖给了一个善意第三人,比如说我们就把她叫做某乙,正好这个某乙和这个某甲在同一个单位工作,那么某甲丢了自己心爱的连衣裙愁眉苦脸正在那儿坐着发愁,第二天早晨,某乙穿着自己头天晚上在自由市场上买来的白色连衣裙到单位来了一个孔雀开屏,见了大家以后,展览一下她美丽的连衣裙,这个时候某甲的眼睛一亮,我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您穿的连衣裙就是我丢的连衣裙,所以我们下面还是讨论刚才的善意取得问题,那么第一个标准我们讨论,这个买到连衣裙的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那么当然她不是捡来的,她自己不知道,她也不可能知道那个人是捡来的,所以她是善意的,我买的东西比平常的连衣裙贵,也不可能用便宜没好货来推定我是恶意的,所以她肯定是善意的,第二个,她是买来的,不是无偿得来的,所以她肯定是有偿的,那么第三个问题我们就提出来了,这个时候我们就问,这个案件中间她能不能善意取得?那么注意了,这就是我们的善意取得的第三个标准,就是在善意的有偿的前提之下,我们还要看,也就是说当原物脱离原所有人的占有的时候,他是依据原所有的人的意愿还是违背原所有人的意愿,注意我们前面讲的那个摄像机的案例他是叫做占有委托物,既然你委托别人替你保管那个东西,当然是按照你原所有人的意愿来脱离你的财物。而在我们讲的这些案例中间,像盗窃物,像遗失物这些违背原所有人的意愿而脱离了原所有人的占有,而到了无权处分人的手里,被无权处分的时候,注意,公安部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个世纪末做了一个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中间规定了所谓公开市场的原则,什么叫做公开市场的原则呢?所谓公开市场的原则就是在出售同类商品,比如在一个正规的商店,通过拍卖会上取得这个商品,那么这个时候也就是说他可以实行善意取得,但是这个时候我们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给他规定一个什么?就是如果人家是在善意的情况之下取得了盗窃物或者遗失物的所有权,而原所有人又要行使他的追记权的话,那么怎么办,他采取一个折中的办法,就是这个时候原所有人要想拿回他的盗窃物或者遗失物,就要像善意的第三人给与适当的报酬。那么给多少报酬就叫适当,给多少报酬就叫做不适当,我们的习惯中间,就是见面分一半,所以采取这么一个办法,就是一般情况之下,要给你那个购买东西的时候的一半的价格。所以这就是我们给大家介绍的善意取得的一个简单的这么一个概念,一个简单的规则,就是我们讲的善意他设立这个制度完全是为了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是为了保护在市场上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理解这个善意取得的时候,我们就要意识到,就是说在我们的商品交换条件之下,当你转移对一个物的实际控制,我们前面举个例子,当你委托别人太你保管时候,这个时候你的占有就转移了,那么这种占有的转移对占有的人来讲就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就要承担一定的义务,那么反过来讲,对于一个占有人来讲,当他一定的权利或者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时候,这个时候又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利。那么因此在我们占有的过程中,就涉及到占有的法律上的效力问题,这也是我们经常讨论的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当一个物品他丢失以后,被一个人捡到了,捡到别人东西的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尽管你在道德上你总是讲我们应当拾金不昧,但是道德是什么?道德是个社会中间对人们最高的要求,法律我们常常说,也是对他最低的行为标准,也就是说你再违反了法律你节违法犯罪了,你当然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了,但是反过来讲,我不违法并不一定就是道德的行为。所以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人他就养了几头梅花鹿,结果其中有一头梅花鹿晚上就跑出去了,这个时候有一个人就捡到了人家的梅花鹿,这个时候丢了梅花鹿的人当然很着急,因为它是一个比较大宗的商品,比一头牛比一头羊还要贵的多,这个时候他就四处寻找,终于得到一个消息,知道谁捡到了他的梅花鹿,这个时候他就找上门去,向索要自己的梅花鹿,但是因为当时被告出差了,不在家所以就没有要回来,没有要回来他就拖人去找,就是说你把梅花鹿给我,我可以给你适当的报酬,但是这个时候索要了一个比较高的价格,两方就没有谈好,但是正在谈判的过程中间,结果这个梅花鹿给走失了,再一次丢失,那么这个时候就提出来一个问题,就是那个就了梅花鹿的人能不能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那个捡到梅花鹿的人赔偿他的损失,我们现在这种案例很多,我做了好事,我捡到了,虽然我有过错,但是我要不捡你不也还是丢吗?你为什么要让我赔呢?所以注意啊,所以在这些案件中间,也就是说,根据我们民法通则79条的规定,捡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走失的动物都是应当归还失主的,但是注意,因此而支付的费用要由失主来偿还。所以这时候构成什么法律关系,构成无因管理法的关系,你在捡到我的梅花鹿的过程中间,你饲养了我的梅花鹿,我应当给与你一定的报酬,我为了像你表示感谢,也可以向你支付的礼物,最后法院判决多少给他饲养费150元钱,但是一个梅花鹿值多少钱,一个梅花鹿要值四五千元人民币,最后人民法院判决那个捡到梅花鹿的那个农民赔偿那个丢了梅花鹿的农民4500人民币,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就是所谓占有的法律效力,这就是占有的制度。那么占有这个制度要注意,在过去我们的民法通则中间,我们对它明确的规定,我们只有把占有作为我们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其中的一项,占有是什么?占有就是一种法律事实有了这种法律事实他就可以形成某种权利和义务。所以有这样一个案例,注意,也就是说,一个人在很多年以前,就把一个房子租赁典卖给一个供销社,或者典卖给一个乡镇府的一个办公机构,经过我们解放以来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特别是我们那些年有政治运动他就不敢主张他的利益,那么到后来改革开放了,我们有了所有权的概念我们有了物权的概念,所以他拿出来他的典契,他就开始主张他对他的房子的所有权,但是在解放以后的几十年里,三四十年的时候里,那个机关那个单位都占有了这个房子他的占有是公开的,是合法的,是善意的是持续的,那么在文革的时代谁还敢去要那个房屋租赁费?他不敢,所以这种情况之下,不管我要不要租赁费,我的所有权没有消灭,所以提出我们一个取得时效的问题,所以我们要想有取得时效,注意,我们现在法律中间还没有取得时效,我们将来的物权法中间可能要规定取得时效,所以一定要注意,取得时效的前提他必须是公开的、合法的、善意的、持续的。所以同志们要注意,也就是说我们有制度虽然他理解起来觉得体系很复杂,他的规定很抽象,但是实际上他是涉及到一个对我们老百姓,对我们每一个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你能不能保护你自己所有的物或者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规定当你所有的物被别人直接支配并且占有的时候,说各方当事人在中间的合法权利和合法义务。所以我们要知道,也就是说,民法的物权法说穿了讲,他解决什么?解决一个利益问题,把这些利益关系用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把他规定下来就叫什么?就叫做物权法。好,我今天的问题探讨就探讨到这儿,我们探讨一个很有意思的善意取得,而且顺便我们又简单的研究了一下什么叫做占有制度以及告诉大家我们在物权中间可能去规定一个什么样的大概的占有的法律制度,谢谢各位观众,我们今天的课就讲到这儿,再见。
这一讲我们就讲到这儿,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