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北京右安门外某小区业主张某,骑车回家取物品,由于比较着急,他未将自行车存入小区收费存车处,而是随手将车放在了自家楼下。没想到的是,张某取完物品下楼一看,自行车已经不翼而飞。于是,张某极其气愤地找到物业公司,指责物业保安人员未尽到义务,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物业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并告知张某,物业公司只对在收费存车处内丢失的车辆进行赔付,而对小区内随意停放的自行车不承担保管义务。
分析:
首先,大家应认清一个概念,即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物业使用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主要来源于双方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
由于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关于自行车存车管理的明文规定。有关自行车丢失责任问题,主要看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就自行车存放方面达成的协议或约定。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建立存车处,派专人看管,凭证存放自行车,收取或免收存车费,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就形成了有偿或无偿的自行车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承诺对在存车处内丢失的车辆进行赔付,正是其履行保管合同,承担保管义务的体现。由于业主张某未将自行车停放在存车处,物业公司当然无法为他的自行车提供保管服务了。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保安服务,是指物业公司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而窃贼的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破案。仅凭物业公司的保安力量只能起到威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但不可能杜绝犯罪。我们不能将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能作为保安的职能。因此业主张某指责物业公司保安人员未尽到义务显然缺乏依据。
当然,如果业主张某能够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提供保安服务,或保安服务中存在明显漏洞,那么,他仍然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他的部分损失。
提示:
对于业主来说,您在将自行车存入收费存车处后应索要存车凭证,如果车辆丢失可持凭证进行索赔;当您未将自行车存入收费存车处,而是随意停放在封闭小区内,那么,在自行车丢失后,如果您能够搜集到自行车确实是在小区内丢失,且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存在明显漏洞的证据,那么,您也能向物业公司索要相应的赔偿,挽回您的部分损失。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存车费不是占地费,而是保管费。如果收取了业主的存车费或承诺为业主提供免费存车服务,就应认真履行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要知道,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同时,物业公司也不能忽视小区的整体安全防范工作,只有加强巡逻与盘查,使保安服务做到尽善尽美,才能有效避免那些不必要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