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北京南城某普通住宅小区在3个月内,断断续续发生7起入室盗窃案,7户业主被盗钱物共计2万余元。在此过程中,物业公司为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先后采取了派人蹲点,缩短巡视间隔等措施,但由于犯罪分子十分狡猾,最终未能将其捉拿归案。
在7户钱物被盗的业主中,有2户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应为其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在遭到物业公司拒绝后,便以物业公司理应对业主的财产安全负有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系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合同中对于业主财产的保管责任未作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实际上只承担一般意义上的保安责任。在本案中,由于业主未能证明物业公司的保安工作存在明显失误,因此说明,物业公司已尽到了保安注意义务,对于业主遭受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一般而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保安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即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保安注意义务。除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外,只要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尽到了保安注意义务,也就是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日常的保安工作,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遭受侵害的义务。在本案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保安服务没有作出特别约定,而且保安人员已履行了保安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应该说,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保安注意义务,因此,无须对业主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说,业主能够证明物业公司的保安工作确有明显失误,保安员未能履行职责,那么,才可要求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提示:
对于业主来说,不要因为小区有保安巡逻就放松警惕,家中财物要妥善保管,可以采取安装红外报警器、防盗门窗以及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等办法,防止财物被盗遭受损失。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虽然没有能力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遭受侵害,但是保护业主生命及财产安全仍是物业保安服务的重要部分,保安人员只有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才能真正起到威慑犯罪分子的作用,才能有效地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